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26号1号楼1层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134664)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帝环境设备(郑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26号1号楼1,2,3,4层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13466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