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镇祖、王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镇祖,王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06-2号原告: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光,董事长。被告:孙镇祖。被告:王小花。本院在受理原告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镇祖、王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镇祖所有的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1年,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抵押、转让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