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6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瑞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54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5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明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健,负责人。原告上海瑞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瑞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2,962元,并交付诉讼费624元。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被邮政部门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本院。案件审理中,因被告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上海农商银行娄塘支行的的账户,此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未冻结到钱款。本院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房地产、车辆及证券登记,除上述冻结账户外,未有其余存款登记。本院至今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生效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案件审理中,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已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毅鑫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路仁忠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