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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曹丽丽申请认定曹开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莉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曹莉莉,女,汉族,1991年6月6日生。申请人曹莉莉要求宣告曹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开成,男,汉族,1967年3月5日生,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申请人曹莉莉述称,2014年10月29日下午5点左右,在山西省河津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开成受伤,后经河津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曹开成无事故责任,曹开成被送往河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曹开成为一级伤残。为便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曹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曹开成于2014年10月29日在山西省河津市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往河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机构经检验认为曹开成受伤后至鉴定时持续存在意识障碍,对外界缺乏认识反映,丧失自我生存能力,处于植物状态,并于2015年2月4日作出鉴定意见为曹开成属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另查明,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第一顺序监护人有其父曹文田,其成年子女曹莉莉,配偶蔡秀玲,且经本院依法询问,以上三人一致同意曹莉莉为曹开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曹莉莉为曹开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富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家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