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枣阳市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枣阳市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登兵,公司经理。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喜洋洋公司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喜洋洋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喜洋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洋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喜洋洋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