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博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博,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于玲,黎琼阳,陈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王博,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新世界20楼。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董事长。被申请人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于玲,被申请人黎琼阳,被申请人陈秀娟,申请人王博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于玲、黎琼阳、陈秀娟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博及其担保人童卫华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第/幢/单元9层5号、9层15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于玲、黎琼阳、陈秀娟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博及其担保人童卫华名下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第/幢/单元9层5号、9层15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分别为:昌113226228号,建筑面积51.33平方米、昌113226242号,建筑面积55.2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