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群英与韦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英,韦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杨群英,女,汉族,广西日田丝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柳城县沙埔镇。被执行人韦全生,男,壮族,1987出生,住柳城县马山乡。申请执行人杨群英与被执行人韦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杨群英给付赔偿款38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