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与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768号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群。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被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花强。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实业”)诉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鹏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赢实业诉称,2014年7月21日,原告三赢实业与被告路达公司签订了一份《短期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奎鹏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两份合同就有关借款期限、时间、利息、担保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三赢实业依约将上述款项拆借给被告路达公司,该被告也出具了有关收据。借款到期后,原告三赢实业多次向两被告主张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但两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截止到目前,两被告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三赢实业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三赢实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路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2、判令被告路达公司向原告支付2730000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暂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以后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判令被告奎鹏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路达公司、奎鹏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河北省邱县公安局分别对两被告立案侦查,现已查明王立平系被告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被告奎鹏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平已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河北省邱县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邱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7日向我院发函,要求将本案移送该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不应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