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执民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周瑞林、王林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瑞林,王林俏,叶卫民,许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被执行人周瑞林。被执行人王林俏。被执行人叶卫民。被执行人许光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浙台执民字第94号冻结被执行人叶卫民名下股权的裁定,冻结了叶卫民所有的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754.5788万股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叶卫民已主动履行50万元执行款,并提出本案已查封、冻结的财产严重超过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卫民所有的浙江德斯泰塑胶有限公司754.5788万股股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贤和助理审判员 周 凯助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