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昆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拉特前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杨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