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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昆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拉特前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杨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