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亚玲与被执行人涿州市春雷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玲,涿州市春雷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玲,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州市春雷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