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229号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胡正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虹波、赵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引路丰景佳园*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47元,本院减半收取3823.5元后,由���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