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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甘志田诉刘杭杭、徐州市永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志田,刘杭杭,徐州市永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甘志田。被执行人刘杭杭。被执行人徐州市永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街青年路东侧。申请人甘志田诉被执行人刘杭杭、徐州市永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11.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在徐州市永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暂无法查找且由于标的金额较小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