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航、洪巧雅与洪巧雅、周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洪巧雅,周利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张航。被告:洪巧雅。被告:周利亚。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航与被告洪巧雅、周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