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蔺朝全与王修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蔺朝全,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绵阳市。被执行人:王修峰,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蔺朝全与被执行人王修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蔺朝全于2015年2月1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修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修峰应在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领取的货款169100元予以扣留并提取或转入安县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