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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监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强奸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68号杨某:你为自己犯强奸罪一案,对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刑初字第086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08)徐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主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原系邳州市港上镇窦场小学学生薛某的班主任,2007年5月26日晚,你在薛某家中留宿,在明知薛某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2007年6月2日,你因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关于被害人薛某的年龄,经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薛某父亲薛某某、证人郭士启、薛以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提取的班主任工作手册予以证明,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且已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薛某出生于1993年7月28日的事实,本院复查仍予确认。故原判决、裁定并无错误。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