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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腾威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腾威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76号原告江苏腾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委托代理人陈廷福。被告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腾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腾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2元,减半收取5541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