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杨文军、夏亚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文军,夏亚珍,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文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夏亚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军。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韩朝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登来,再审申请人杨文军、夏亚珍、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杨文军、夏亚珍、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杨文军、夏亚珍、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军、夏亚珍、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苗荣审 判 员 施家芳审 判 员 胡忠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