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