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