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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