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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徐常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常勇,张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常勇,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柱,农民。上诉人徐常勇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O14)菏开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常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被上诉人张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O14)菏开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