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志桂、周豪侠与周豪侠、王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62号原告:朱志桂。被告:周豪侠。被告:王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桂与被告周豪侠、王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桂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豪侠、王凯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桂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豪侠、王凯斌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桂撤回对被告周豪侠、王凯斌的起诉。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