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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爱霞与李焕翔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霞,李焕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8号申请人李爱霞。被执行人李焕翔。李爱霞申请执行李焕翔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渑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