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成孝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孝,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成孝,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继强(系原告王成孝之子),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季春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庄同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原告王成孝因不服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成孝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向其作出告知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成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孝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鞠吉瑞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