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蔚,张玉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6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蔚,女,回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北京首都机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齐天剑,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北京天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系李蔚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莹,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北京天益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蔚因与被申请人张玉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蔚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主观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于2009年9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而推定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客观事实,是完全错误的。(二)原一、二审判决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一般交易行为的方式进行推断,挑剔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综合交易价格过低、欠缺主要条款等问题,并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明显是罔顾事实真相,主观臆断。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完全凭借主观推断,错误认定基本事实,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再审。为此,恳请高院依法裁定再审本案,并纠正原一、二审判决的错误,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两审法院查明事实,李蔚称双方协商同意剩余房款由欠齐天剑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冲抵,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双方发生争议前,李蔚还贷款所需资金均来自天益嘉华公司,且数额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综合这两点,李蔚并未直接付出资金购买该房屋,其主张双方协商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不合常理。李蔚称双方采用特殊交易方式是因为双方及案外人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则李蔚应当对双方就这种特殊交易方式达成合意提交充分证据,因其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一合意,则法院依照一般交易行为的方式进行判断,对主张的特殊交易方式不予采信。再综合交易价格过低、合同欠缺主要条款、房屋使用状况等综合判断,足以认定该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基于以上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分析和认定,足以说明李蔚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且李蔚在再审审查中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综上,李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