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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进文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永津漂染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进文,博罗县永津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谢进文,男,暂住地广西宾阳县王灵镇秀山村委会新谢村**号。被执行人博罗县永津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九潭新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钊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进文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永津漂染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8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26.86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88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