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王树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王树岗村村民委员会,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57-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王树岗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鄂襄城执字第00057-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