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7号原告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振清。委托代理人徐一鸣,上海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知求。委托代理人周璟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通过快递寄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索富得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