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淼学与凉州区精神病院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学,凉州区精神病院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王淼学。法定代理人王喜志。(系原告之子)被告凉州区精神病院。住所地凉州区高坝镇牛家花园红崖村。法定代表人徐秀莲,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淼学与被告凉州区精神病院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淼学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淼学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淼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