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苗 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蕊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