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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燕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燕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12号罪犯李燕,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浙丽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李燕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浙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俊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李燕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李燕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燕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07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人民陪审员  余腾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