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杰与吴占军、吴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吴占军,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吴占军,男,汉族,现年56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吴亮,男,汉族,现年30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杨杰申请执行吴占军、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占军银行存款20722元,下剩部分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因协商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