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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顺与张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张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李顺。委托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与被告张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顺负担。审判员  吴雪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丽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