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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刑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名称

冯大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金强;冯大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城刑初字第0110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金强,居民。 被告人冯大可,居民。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金强诉被告人冯大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许金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金强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明杨 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 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凤凤 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