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汤婉华与汤希圣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婉华,汤希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汤婉华,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希圣,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汤婉华与汤希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婉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希圣按照判决书给付案款7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婉华与被执行人汤希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汤婉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汤希圣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汤婉华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0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