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刚与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刚因被执行人杜永辉未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洛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