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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平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平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95号罪犯林平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5)荣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平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5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林平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平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现履行3000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林平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