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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艮怀与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艮怀,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刘艮怀,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夏云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艮怀诉被告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古塔路与姚冲路交叉口的“新世纪广场”3号楼B、C区三单元405号、三单元406号、四单元407号、四单元408号、五单元409号、五单元410号、六单元411号、六单元412号住宅房及该幢楼房一单元115号-118号商业用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预字(2014)0007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合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古塔路与姚冲路交叉口的“新世纪广场”3号楼B、C区三单元405号、三单元406号、四单元407号、四单元408号、五单元409号、五单元410号、六单元411号、六单元412号住宅房及该幢楼房一单元115号-118号商业用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预字(2014)0007号)。查封期间两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算),本次查封以查封标的物价值330万元为限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胜审 判 员  汪全红人民陪审员  朱东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