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8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生昌与汪天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生昌,汪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884-2号申请执行人:潘生昌(曾用名潘少)。委托代理人:张泽月,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天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天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天宝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天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汪天宝在银行有存款,袁文美与汪天宝系夫妻关系,袁文美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汪天宝、袁文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