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郝淑萍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2号原告郝淑萍,女,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原告郝淑萍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淑萍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