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何国兴,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国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在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交建业四路,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粤CD3***丰田霸道PRODA-4***小汽车撞击黄某某的粤CHK9*****小汽车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后通知粤CD3***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和交警到现场处理。由于中国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查勘人员对现场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便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车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诉讼,最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黄某某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成功骗的上述保险公司人民币25872.76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大地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退赔了人民币1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司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报案申请,委托书,户籍资料,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索赔申请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说明、赔偿计算书、事故车辆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鉴定明细表、发票联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玉 峰审判员 赖丰华人民陪审员梁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裔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