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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海霞与张安、曹明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13号原告胡海霞。被告张安。被告曹明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八楼。负责人陈成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霞与被告张安、曹明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霞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安、曹明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海霞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霞撤回对被告张安、曹明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