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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张 钊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