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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守锋与王玉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锋,王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赵守锋,又名赵首锋,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玉堂,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赵守锋与王玉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玉堂的住所及财产均不在本院辖区,按相关规定已委托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