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明达、乔艳玲与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达,乔艳玲,孙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达,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艳玲,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岩,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宋国营,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明达、乔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达、乔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李明达、乔艳玲负担。审 判 长 邹秀芳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