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汪群与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群,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汪群,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殷店镇天河口人民政府宿舍。被执行人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翰,总裁。申请执行人汪群依据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37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600元、休假工资1134元、工资1378.47元,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根据申请执行人汪群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37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原告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汪群对被执行人湖北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