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栓昌与贺于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栓昌,贺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栓昌,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贺于民,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1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付清案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10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