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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何玉婷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张春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何玉婷;张春林;张辉;廖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蔡赣梅,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婷。法定代理人倪华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原审被告廖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127号。负责人肖红照,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何玉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