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必强与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强,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李必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向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日伟。第三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强与被告浙江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瑞安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必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