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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国庆诉赵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赵秋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王国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更新,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秋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赵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国庆承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娇美 来源: